济南网约车细则出台 10月1日起施行!具体要求看这里!

2020-09-02 11:47:32 闪电新闻 84

  日前,市政府办公厅印发《济南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月31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执行济南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同时废止。

  《细则》明确了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符合的条件,包括“本市号牌,7座及以下乘用车”“符合营运车辆环保、安全技术标准,且车龄从初次注册登记取得机动车行驶证之日至申请日不超过3年”“新能源汽车(含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轴距不低于2600毫米;非新能源汽车轴距不低于2650毫米,车辆购置价格(不含购置税)不低于10.5万元”等。另外,符合条件的巡游车在注销原《道路运输证》后可申请转为网约车经营。

  《细则》明确,市交通运输、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分别负责我市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业管理和行政审批服务指导工作,并承担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网约车的监督管理和行政许可职责。

  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平阴县、商河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含承担出租汽车行政审批服务职能的部门,下同)负责本辖区网约车的行政许可,莱芜区、钢城区网约车的行政许可暂延用现行体制。

  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平阴县、商河县交通运输部门、综合执法机构负责本辖区网约车服务管理及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

  市、区县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市场监管、税务、网信、生态环境、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网约车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细则》明确,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先由申请加入并已取得经营许可资格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按规定条件初检合格后,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如需提交:《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车辆购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非初次登记车辆还应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车辆挂牌后的彩色照片及照片电子文档;车辆所有人为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应当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同时提交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车辆所有人为非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应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代为提交申请,并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个人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双方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及入网营运合同原件(含经营风险约定条款)、车辆初检合格证明;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还应提交个人取得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复印件,车辆所有人应具体从事网约车服务,且名下无登记的其他网约车。

  值得关注的是,《细则》指出,网约车平台公司每批次取得许可的车辆中,纯电动车辆的比例应当不低于80%;已经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又注销的纯电动车辆,再次办理时不纳入计算范围。

  与此同时,《细则》明确,对取得经营许可后,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相关部门应及时约谈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或逾期未整改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相关许可证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联合监管发起部门应将违法违规情况和处置建议逐级报送至对应的省级或国务院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联合监管工作机制组成部门,由相关部门根据职责依法依规采取暂停发布、下架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等载体或停止互联网服务等处置措施。

  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依法依规撤销、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

  (济南日报记者 张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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